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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5]4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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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认定事宜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2004]1032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企业向临时雇用的“技工技师”支付的报酬,按“劳动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劳务费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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