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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税局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的通告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佛山市物价局 佛山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佛价〔2014〕3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免征堤围防护费,自2014年1月1日(所属期)起实行。《通知》印发之前已缴费的,不再调整;未缴费的,按本规定执行。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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