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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秦阿房宫旅游发展股份公司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市地税字[2003]1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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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市地税稽查局:

    你局《关于对陕西秦阿房宫旅游发展股份公司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房产税暂行条 例》所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或供公共参观游览以及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本身业务和公务用房,对此类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不享受财政拨款的开发商以营利为目的在名胜古迹或其遗址上建造的供游人观赏、游乐等房产,其产权归开发商(或与其他投资方共同设立的单位或组织)所有,不属《房产税暂行条 例》列举免税范围。因此,对陕西秦阿房宫旅游发展股份公司所拥有房产应依法征收房产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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