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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叶集邮政、电信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0]1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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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叶集电信局、邮政局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六地税政一字[2000]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因叶集列为改革发展试验区,其财政体制独立运作,为适应改革的需要,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及有利于加强地方税收监控的原则,同意叶集区所设邮政、电信企业的地方各税,自2000年9月1日起调整至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的主管地税机关征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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