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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

【时 效 性】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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