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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函[2000]3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我省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应缴纳的营业税自2001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可委托当地稽重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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