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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发[2001]1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须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其审批权限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56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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