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税发[1993]4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集体止业所得税前工资标准扣除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集体企业所得税前工资标准扣除问题,省局鄂税发[1993]271号文明确计税所得额前工资标准扣除最高限额为军人均3200元,考虑到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水平较快,要求人平收入相应有所增长,对工资发放超过税前扣除最高限额的企业,经县(市)税务部门核实批准,其增长水平低于实现税利和上缴税金增长幅度的部分,可在计税所得额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