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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税发[1993]4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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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集体止业所得税前工资标准扣除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集体企业所得税前工资标准扣除问题,省局鄂税发[1993]271号文明确计税所得额前工资标准扣除最高限额为军人均3200元,考虑到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水平较快,要求人平收入相应有所增长,对工资发放超过税前扣除最高限额的企业,经县(市)税务部门核实批准,其增长水平低于实现税利和上缴税金增长幅度的部分,可在计税所得额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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