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器)打印发票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6]4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关于在全系统加油站统一推行税控收款机(税控器)打印发票的请示》(石化股份粤财〔2006〕57号),为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发票的开具,降低发票成本,经研究,省局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对纳入省统一纳税的加油站分阶段推广使用我省选型招标中标企业生产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器)打印发票。有关发票式样在全省国税系统尚未安装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前统一确定为两联式(发票联和存根联,具体式样见附件),发票的印制、使用、核销等事项由各市分公司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各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务必按附件的票样审批和监制,不须向省局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

    附件: 票样(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