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2]2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转发给你们。经审核确定,2001年度全省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为1101.78万元(详见附表),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在省国税局审批的数额内提取的管理费,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则不予税前扣除。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