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税外[2001]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五分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财税(2000)14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