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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案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一、涉及“人防战备部门”的表述,均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涉及“人防工程配套费”的表述,均修改为:“易地建设费”。

    三、第十条修改为:

    “10层以上、基础埋深3米以上或者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以及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有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建设:

    (一)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不足规定的;

    (三)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不够一个防护单元的;

    (四)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小于该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

    (五)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情况。”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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