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2]16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认中国银行六合县支行等七户银行2002年度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应收未收利息数额的请求》(宁国税发[2002]57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精神,对你局上报的中国银行六合县支行等7户银行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共计174245481.77元,同意在2002年度冲减其应税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