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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办理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内部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公通字[1992]1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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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贯彻实施,现就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案件的内部管辖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对不构成犯罪的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由治安部门管辖。县(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可参照现行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办理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裁决。

    对构成犯罪的,由刑侦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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