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国税函[2001]2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大昌行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属于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应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
200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