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财法[2003]4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大 连 市 财 政 局
大 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