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公交管[199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工商法规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西藏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一批右置方向盘汽车要求落户的请示》(藏公交警<93>001号)收悉。复函如下:
关于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准核发牌证,早在1985年的《城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暂行标准》和1987年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就规定:“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得设于右侧。”去年公安部又发出了《关于重申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准核发牌证的通知》(公交管[1992]139号),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均发文件停止办理右置方向盘汽车进口的审批转报及进关工作。各地已认真执行。我局意见,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