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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营业税能否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2]4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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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营业税实行代扣代缴办法的请示》(合地税[2002]1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0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中存在分包或者转包情况的,应就总包人或者分包人、转包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总包人的计税营业额不能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收入,也不能由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或者转包人应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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