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赣国税发[2004]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江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请各设区市局于2月20日前将《提高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增值税起征点的税收影响测算表》(见附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各地需要省局进一步明确的农产品范围也请一并上报,省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对农产品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