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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流[2005]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9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7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O五年五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7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在京外国商会是否免予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54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五年四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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