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函[2002]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本年度扭亏为盈的农村信用社,其税前扣除的专项奖金限额可分段计算,即先按减亏额的5%计算可在税前扣除的奖金限额,再按税前利润的8%计算盈利部分税前扣除的奖金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