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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2002]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本年度扭亏为盈的农村信用社,其税前扣除的专项奖金限额可分段计算,即先按减亏额的5%计算可在税前扣除的奖金限额,再按税前利润的8%计算盈利部分税前扣除的奖金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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