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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地税发[200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369号)转发给你们,这个办法是经自治区地税局、公安、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提请自治区政府转发的,请各地积极协调当地公安和财政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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