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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问题的新规定

【时 效 性】 京地税个〔2006〕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8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6117北京市地税局以京地税个〔200624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11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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