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4]1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南京市、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33号)规定,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分别向我省所属企业中艺南京进出口公司提取管理费72万元、中抽纱南通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30万元。上述企业在规定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