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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

【时 效 性】 卫政法发[2006]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发布、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修改如下: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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