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发[2003]1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由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和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各地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畜产品增值税征收征管,仍按云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自今年7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7%或13%)计算征收税款后,按适用税率(17%或1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云国税发[1998]38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