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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财税[2001]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优惠政策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仅限于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其他商品住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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