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财税[2001]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4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优惠政策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仅限于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其他商品住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