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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各类开发区职能部门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权处罚权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统函[2004]19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山东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解决各类开发区职能部门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权、处罚权问题的请示》(鲁统字[2004]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检查对象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区统计职能部门可以行使统计执法检查权。但由于开发区统计职能部门不是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具有对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权,对其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统计法》规定,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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