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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府发 〔2012〕 1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4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精神,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现将调整后的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綦江区、大足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1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41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5元。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重点救助人员,在家庭成员按低保标准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增加救助金额。凡残疾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一、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此五类人员若有交叉,不重复计算),享受城市低保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享受农村低保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供养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最低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10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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