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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保监复〔200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复〔20034

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外汇账户的申请》(衡字[2002]0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保险公估机构可在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外汇保险公估业务。

二、保险公估机构外汇收支、设立外汇账户等事宜,应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OO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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