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昆国税发[2003]5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发[2003]1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昆明市地方税务局、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问题的通知》(昆明地税二字[2003]542号)规定,一并贯彻落实。原通知精神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