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工商检字[1991]24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赣工商检字(1991)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89]336号文已做出明确规定。该文发布前的案件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3)工商130号文件规定处理,即直接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