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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财法[2004]1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需要,我局于1990年至2002年曾十一次发文,对上海解放以来到2002年底发布的3334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

    今年,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18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基础上,又对2004年4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有我局补充意见的有关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清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替代应予废止的有182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的有213件。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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