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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边贸企业经营废旧物资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2]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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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边贸企业经营废旧物资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塔地国税办[2001]50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边贸企业受托代理进口的废旧物资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二、边贸企业经营废旧物资经有关部门批准,是指:自治区边贸局核发的“五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管理部门在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废旧物资经营;

    三、新国税[2001]401号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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