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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棉供棉企业棉花购销情况监督管理办法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1]4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供棉企业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有效支持新疆棉花出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棉供棉企业免予开具专用缴款书的批复》(国税函[2001]73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棉花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二、本“监管办法”适用范围为新疆境内的兵团、地方各级具有棉花购销经营权的棉花经营单位,包括内销棉及供出口棉。

    三、供出口棉是指销售给“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出口商用于出口的“新疆棉”;内销棉是指除销售出口棉以外的棉花销售业务。

    四、各地、州、市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国税函[2001]733号国税函[2001]733号 “批复”规定和本监管办法的要求确定各地的供棉企业名单,并将企业名单在12月15日前上报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供棉企业增减变化,随时补报。

    五、各供棉企业必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疆棉”购销等情况据实填写“附表一”一式三份,随同企业纳税申报表报县(市)局征收局申报大厅进行审核。

    六、各县(市)局征收局将“附表一”与供棉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及有关账务核对无误后并签署审核意见,于每月12日前报地、州、市国税局一份、反馈企业一份、留存一份。

    七、各地、州、市国税局于每月15日前将各征收机关上报的“附表一”汇总,填制“附表二”,特殊情况需加文字说明,上形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八、没有供棉企业的地区,应填报空表或附文字说明。各地在执行中对存在问题要及时反馈,区局将对2002年上半年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情况通报全区。

    上报路径:FTP:区局centreckts\新疆棉监管情况。

    九、本“监管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行。

    附表:一、新疆棉供棉企业购、销、存情况监管月报表(略)

          二、新疆棉供棉企业购、销、存情况监管月报汇总表(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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