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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2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2]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2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财统[200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结合全省地税系统的具体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对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要明确职责,加强督促,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这项工作。

    二、考虑地税系统清产核资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除第一阶段外其它阶段均依照文件要求相应顺延二个月。即: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于2002年8月底前完成;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第四阶段“建章建制和总结阶段”于2002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由于资产处置手续不健全而造成的账实不符,包括资产的变卖、报废和系统内调拨等,各单位必须在2002年8月底以前补办好相关手续。

    四、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联系电话:0731-5608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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