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函[2002]8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申请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桂地税直报[200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75号)规定,鉴于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管理职能,为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且无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同意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18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