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4]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意义重大,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职责,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信息中心、出口退税、流转税、征收管理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各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内部传递规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中第二条第二款的数据传递模式,原则上,每15天提取传递数据一次,确保能够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三、执行中遇到问题,用文字形式及时反馈省局FTP服务器\centre\进出口税处\报告请示及情况反映栏。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