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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石国税发[2005]1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2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总局的要求,组织对所辖所有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并将认定的企业名单于8月30日前报市局税政处。

    2.市局下发的《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石国税发[2005]97号)中与总局要求不一致的,按总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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