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