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地税函[2005]14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省局适时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和《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