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发[2003]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税发[2002]123号文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336号)执行到2002年12月31日。
二、对确定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实行核定征税。实行核定征税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为:由纳税人申请,并填写《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表式附后)一式四份送主管税务机关作审核意见,报直属地方税务局批准。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应在批准后10天内将这部分中介机构名单及《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