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1]6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要求,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地接通知后,请立即开展对所辖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时完成小规模纳税人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并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所有加油站的户数及具体名称上报省局(流转税处),同时将有关电子信息放至“省局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目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