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复〔2012〕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行政法规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省政府批准高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宁政发〔2012〕14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上报的《高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二、同意高淳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东至淳中路、小河路一线,南至官溪路,西至天河路,北至镇兴路,总面积约
三、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完善和落实相关措施,加大对县域山水环境、古镇古村、文物古迹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存的保护力度,重点保护胥河、石臼湖、游山、相国圩等自然山水资源和水工遗产,周边地区新建项目的功能、布局及建筑造型、体量、高度、色彩等应与其相协调。依法保护迎薰门、城墙、县衙、城隍庙等重要遗址,强化和彰显历史城区轮廓形态特征;保护以中山大街为主体的鱼骨状街巷格局,延续当地传统和特色风貌。
四、优化调整历史城区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居住用地规模,大力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及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建设,不断提升历史城区空间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
五、抓紧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详细规划,进一步明确保护要求,同时,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对传统风貌造成不良影响。
六、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依法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江苏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