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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3]1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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