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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2]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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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自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8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照章征收。

    二、增值税返还由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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