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200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6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及所属各区县支公司2003年度的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仍按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执行,超过部分就地进行纳税调整。
二、从2004年起,该公司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待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具体办法出台后再予以明确。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