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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2001]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川财税[2000]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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