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函[2001]2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中海集团《关于开辟海南绿色通道成立中海集团冷藏储运技术有限公司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增值税、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函复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地产地销货物免征增值税;从事商业收购农产品进行销售应征收增值税。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国税机关无权对增值税进行税收返还。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海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从事商业经营的企业和其它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