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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海集团税收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琼国税函[2001]2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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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中海集团《关于开辟海南绿色通道成立中海集团冷藏储运技术有限公司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增值税、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函复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地产地销货物免征增值税;从事商业收购农产品进行销售应征收增值税。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国税机关无权对增值税进行税收返还。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海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从事商业经营的企业和其它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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