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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地税发[2002]2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2002]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主管地税机关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对其出具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可核发税务登记证,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同时必须将《再就业优惠证》的编号在税务征管软件系统和纸质税务登记证上予以登录,以备核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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